跟進「康橋之家」事件 — 風雨同路 永不言棄

「康橋之家」性侵事件震驚社會各界,聯會家長們同為照顧者,可謂感受切膚之痛。為了捍衛子女的權益,家長們再次四出奔波:

  1. 發出「就『康橋之家』院長兼社工涉嫌與智障女非法性交獲撤銷控罪沉痛疾呼並強烈要求司法覆核」聲明書
  2. 參與立法會邵家臻議員召開的集思會
  3. 參與資院聯席就「康橋之家」召開的緊急會議,商討如何為受害者討回公道
  4. 先後到律政署、高等法院、社署總部及政府總部集會,表達訴求
  5. 約見社署署長葉文娟女士,並致函要求署長跟進和改善
  6. 出席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對事件反映意見及家長感受
  7. 聯同其他家長組織座談會成員約見律政司代表,了解律政司在事件上的處理
  8. 約見多間傳媒,透過傳媒的聲音讓公眾正視智障人士的司法權益

本會一直關注智障人士的法律權益,廿年前曾為「聾啞弱智少女性侵」案件努力爭取,誓要為事主討回公道,奈何廿年後的今天公義仍未彰顯。透過「康橋之事」事件,可見司法制度亦未能為智障人士提供完善的保障。就是次事件,聯會重申以下立場

  • 要求成立跨部門小組,調查「康橋之家」事件,公開結果,並在立法會交代,以釋各界疑慮。
  • 苦主雖然年屆21歲,但其智力及理解力受限,屬於易受傷害證人。因此,聯會非常關注整個刑事訴訟司法程序中,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有否提供支援。保護兒童組是受專業訓練的團隊,適合支援和輔導智齡和兒童相若的智障人士,要求加入資源擴大服務至智障成人個案。
  • 1994年王見秋大法官提出的「易受傷害證人作供特別程序措施」(或稱「協助弱智人士在法庭作供」)中的17項建議,有否被確實執行。
  • 強烈要求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就涉案院長張健華展開紀律聆訊和檢討現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漏洞,正視社工的專業操守
  • 全面檢討《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改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安全和質素。
  • 要求設立即時意外事故、涉及刑事案件的通報機制、培訓系統和罰則,並嚴格要求私院遵守,須每季公開有關資料,以提高營運透明度及保障家長的知情權。
  • 要求增設社工支援服務,提升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服務質素和培訓。
  • 要求增加家長在私營院舍服務和社工監察機制的參與。

盡快修補漏洞 防止悲劇重演

現行訴訟程序:事主必須出席作證

是次事件反映在司法和院舍監管上均出現漏洞,須盡快填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79C條例指出「一名成年人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之間的會面已作錄影紀錄,而該會面是關於法律程序中的任何爭論事宜,經法庭許可,可提供該錄影紀錄作為證據。」

然而,79C條例同時列明在以下情況,有關錄影紀錄(或作「傳聞證據」)將不被接納:

(a) 看來該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將不能出席接受盤問;

(b) 規定披露作該紀錄的情況的法院規則未獲遵從至令法庭滿意的程度;或

(c) 法庭在顧及該案的所有情況下,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該紀錄不應予以接納

是次事件中,消息指控方早在2014年8月已安排事主提供錄影紀錄,並預備向法庭申請許可,接納該紀錄作為證據。然而,根據上述(a)情況,控方仍須傳召事主為證人以接受盤問。控方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間,先後6次經醫管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但女事主在多次評估中均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而不適合出庭作證,有專科醫生更指若強迫事主應訊,會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復原機會。經過多次押後聆訊後,控方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的情況下,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任何相關控罪,決定撤銷檢控。本會認為要防範悲劇重演,在法律上和院舍監管上均須作出改善。

建議放寬「傳聞證據」呈堂限制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接受傳媒訪問時強調,撤銷檢控完全依據法律進行,是控方在無奈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事實上,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9年已發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建議如有必要,傳聞證據只要符合「必須的」及「可靠的」兩項條件,法庭便應考慮接納。「必須的」是指相關條例僅在「證人已過身」、「找不到證人」及「證人因精神問題而無法出庭做供」3種情況下適用。「可靠的」是指相關錄影資料必須是事主在一名警務人員、政府所僱用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的陪同下作出。本會亦促請有關當局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傳聞證據」的法例草案,以免漏洞再被利用,同時減低事主因被盤問而遭受的二次傷害。

加強院舍監管

事件曝光後,傳媒不斷揭發私營院舍服務質素惡劣,甚至出現連串嚴重違規及違法事件。根據香港01於2016年10月21日報導,所披露的情況中更為嚴重,如「影子員工」、「疏忽餵食致命」及「禁止記錄通報事故」等,令家長們更難以接受和擔驚受怕。

本會擔心康橋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社署必須繼續對違規或違法的私營院舍採取嚴厲的處罰,例如撤銷院舍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同時建議設立「即時意外或嚴重事故通報機制」和相關罰則,要求員工直接通報違規或違法的事情,包括:任何藥物事故、院友傷亡、涉嫌虐待欺凌或財產損失等,並嚴格要求私院執行,從而提高營運透明度,保障服務使用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同時須每季公開有關資料和處理方法,以釋公眾疑慮。如此既可有效加強監管,亦有助署方檢討和制定措施。

風雨同路永不言棄

同為照顧者,本會將循以下三方面持續跟進事件,務求加強對子女的保障:

  • 院舍條例

本會促請署方盡快修正現時制度、措施的漏洞及檢討《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中持牌人的條款,加強監督。有效地監管公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服務質素,才可保障智障人士的安全。

  • 性罪行

現行香港的性罪行條例主要是以1956年英格蘭法例所訂立的相類條文為依據,然而隨着社會和價值觀的轉變,部分例條未能為現代社會提供足夠的保障。配合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推出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聯會正積極提出意見,以改善精神缺損人士相關的性罪行條例,包括同意修訂的新罪行不應只涵蓋插入的性行為,須擴闊涵蓋至涉及性的觸摸或插入行為;亦支持修訂新罪行涵蓋照顧人員導致或煽惑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等,進一步保護居住院舍的智障人士。

  • 服務規劃

現時殘疾人士資助院舍服務嚴重不足,非優先的輪候時間可長達十年,而復康界提倡多年的家居和照顧支援服務亦未有具體規劃。在雙老問題迫在眉睫的情況下,家長確實難以安心。為免家長在沒有選擇下被迫忍受劣質院舍,聯會將繼續向有關當局反映意見,爭取盡快落實院舍和家居照顧支援服務的長遠規劃,並促請承諾每年增加服務的具體數字。

「康橋之家」事件簿

時間

事件經過

2014年8月

「康橋之家」院長張健華因涉性侵中度智障女院友被警方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張被控非禮,其後改控非法性交。【案件編號:DCCC923/2014】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

控方先後6次經醫管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事主在多次的醫療診斷中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而不適宜出庭作供。

2016年5月

聆訊多次押後,控方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情況下,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任何相關控罪,決定撤銷檢控。張其後向法庭申請訟費。

2016年10月中旬

法庭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並頒下判辭指出,警方在院長辦公室內找到有他DNA的精液和事主DNA的紙巾,認為他自招嫌疑,形容控方是無奈撤控,可說是被告的幸運,卻是社會和事主的不幸。

事件引起公眾嘩然,激發社福界一連串的抗議和爭取行動,請願信得到十萬市民聯署,希望各界正視並改善智障人士的司法保障。

2016年10月下旬

社署取消「康橋之家」的豁免證明書,院舍有一星期提出申述。

2016年11月

社署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11(4)條,正式撤銷「康橋之家」的豁免證明書,79名院友須遷離該院舍。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決定恢復跟進張涉嫌作出違規行為的投訴,最快2017年初召開首次紀律聆訊。 

2018年3月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刊登報紙宣佈將前院長張健華永久釘牌,意味着張已無法擔任社工工作。


最後更新: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