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智障子女如果在醫療上、財政上或監管的安排上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監護委員會是香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為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委員會獲授權為年滿18歲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或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在一般個案中,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監護委員會便會進行處理該等申請。在這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能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再者,委員會可能授予監護人法律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能獲授予法律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而現時的上限為每月港幣$15,500元。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定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力委員會可:
若申請符合以下的準則,監護委員會便會委任監護人:
若解答以下的問題時,得到的全部答案為“是”時,你可能需要提出監護令申請:
如我們能有效地解決成年智障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是不一定要申請監護令。如有緊急需要,我們也可以考慮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緊急監護令。 如有疑問,大家可以致電本會2778 8131或監護委員會2369 1999查詢,亦可瀏覽監護委員會綱頁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最後更新: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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