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智障子女如果在醫療上、財政上或監管的安排上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監護委員會是香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為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委員會獲授權為年滿18歲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或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在一般個案中,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監護委員會便會進行處理該等申請。在這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能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再者,委員會可能授予監護人法律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能獲授予法律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而現時的上限為每月港幣$15,500元。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定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力委員會可:

  1. 作出監護令以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2. 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以下權力:
  • 規定當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 將當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並容許在有關的過程中使用合理的武力以達到運送的目的;
  • 規定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方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特別治療、職業、教育或訓練;
  • 在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時,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該等醫療或牙科治療;
  • 容許任何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監護令指明的人士接觸當事人;
  • 為當事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 (現時最高限額為每月港幣15,500元)。

  

發出監護令的準則

 若申請符合以下的準則,監護委員會便會委任監護人:

 

  • 當事人屬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其程度足以構成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 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程度限制了當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作出合理的決定;
  • 除作出監護令外,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用;及
  • 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或保護其他人,應該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在提出申請前應考慮的事項

 若解答以下的問題時,得到的全部答案為“是”時,你可能需要提出監護令申請:

 

  • 當事人是否屬於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統稱“無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的程度是否限制了當事人的處事能力,令當事人不能處理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
  • 現時是否需要作出某些決定,執行決定或為某決定而作出溝通,而這些事務不可以運用非正式的方法來處理?

 

 如我們能有效地解決成年智障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是不一定要申請監護令。如有緊急需要,我們也可以考慮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緊急監護令。 如有疑問,大家可以致電本會2778 8131或監護委員會2369 1999查詢,亦可瀏覽監護委員會綱頁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最後更新:2018年2月